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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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西安市正浩追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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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债权债务划转即为债权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行为的效力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一般是予以认可的。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此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不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